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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一、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解体厂所属分所办理。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和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使(领)馆外籍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机动车解体厂所属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